一、《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答復》明確了對于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應予以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這一司法解釋可謂是對被征收人的一場“及時雨”。其內容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前述規定,可以直接作為被征收人主張對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最高院制定此《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答復》背后的法理在哪兒?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征收補償的原本就是土地。政府批準的專項資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圍內整塊土地的補償費用。如果只補償房屋所占面積,那么其余空地、院落的補償款到哪里去了?!可想而知,本該被征收人所享有的院落、空地等土地補償權益無疑會被拆遷方截留,成為其從拆遷過程中謀利的手段。那么,最高院所做這一《答復》,除了能夠保障更多被征收人的權益,也從法律制度層面規范政府的征收行為。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那么,“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僅應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圍的土地,也包括為建筑服務的房前屋后當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權的綠化用地、停車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因為被征收人同樣對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權。如果只對建筑物占地面積予以補償,不對被征收人合法占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補償,實際是無償收回當事人“空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對被征收人“空地”使用權的掠奪。
最后,在拆遷補償中院落空地屬于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征收部門應當對此進行合理補償。而實踐中具體到某個個案,還需要專業征收維權律師的具體分析研判,才能得出涉案空地、院落是否適用于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初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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