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補償費用如何分配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所有,對于這一部分前,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由該實際所有權人所有,集體組織不能截留這一部分補償款。如果土地被依法轉包或出租,由土地的承讓人或承租人得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的費用,原土地出讓人或出租人對此不能得到該項的補償費用;
3、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4、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地補償費包括哪些內容和補償標準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的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如果依照上訴的標準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所以根據上訴的規定,我國的法律只是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內容和標準只進行了籠統的規定,對于具體的補償數額由省級政府來根據各地的情況對所轄區的各片區的土地補償予以具體規定。但是上面的標準可以經過一定的程序突破最高的補償限制,補償的根本原則是不能因征地降低農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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