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須招標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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