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定》從五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社會福利、商品住宅等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包括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和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等項目;國家融資項目,包括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等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等項目。
《規(guī)定》要求,在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是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是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是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是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以上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為使國有資金發(fā)揮最佳經濟效益,促進充分競爭,《規(guī)定》特別要求,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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