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補償決定與征收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征收房屋具體位置;
(2)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3)補償決定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4)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日期并加蓋公章。
二、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公告是否可訴?
征收公告發布之前,建造房屋屬于搶建嗎?
怎樣發布土地征收公告才算合法?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實習生可以解除實習協議嗎
2021-01-27流產期間能辭退嗎
2021-03-02同居是否承擔對方債務
2021-02-20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能抵押給個人嗎
2021-03-23緩刑期間能學駕駛嗎
2021-01-09哪些遺產可以繼承?
2020-11-14被公司騙了簽了工傷賠償協議怎么辦
2020-11-26轉繼承效力如何規定
2020-12-12消費合同多久生效
2021-03-01民法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2020-11-17唯一住房如何豁免執行
2021-01-08先通知解除合同還是直接起訴解除合同
2021-03-16如何處理員工擅自離崗的事件
2021-03-09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20-12-22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險合同
2021-01-04保險理賠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2020-11-19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清算公告內容要核準嗎
2020-11-10哪些事故車輛可以申請報廢找保險賠償
2021-01-23企業財產保險的費率一般為多少
2021-03-16保險公司未勘察現場可以拒賠嗎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