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人傷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1、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
5、鑒定結果出來后,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后,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6、受害人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中往往涉及人傷,如果不是很嚴重,交警可以在雙方之間展開調解,這個也有時效規定,是三十天。達成協議的雙方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責任,該支付賠償的支付賠償。調解不成的,雙方在賠償款上異議較大,可以準備材料向基層法院起訴。
交通事故賠償的調解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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