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在拍賣交易中,多個投標者互相串通,聯合行動,迫使發標方在串通共同行動的預謀范圍中決標,從而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與投標有關的還有勾結投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勾結投標,是指發標人同某一個或者某幾個投標人相互勾結,透露標底,使其獲得最好價格,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考試大!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護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該規定是認定串通投標和勾結投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依據。前述案例中,O先生等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相互串通壓低標價,已屬民事欺詐行為,法院判決首次投標無效正是根據其行為的性質作出的認定。而第二次拍賣,同一幢房屋以九萬2千元拍賣成交,價格明顯高于第一次拍賣,證明O先生等人的行為確實侵害了拍賣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串通投標和勾結投標的行為應承擔行政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體現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考試大收集,以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實施串通投標或者勾結投標給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法行為人除應當賠償受害人實際造成的損失外,還應當承擔受害人因調查侵權行為所支出的費用。在有些案件中還可以承擔消除侵權影響的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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