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這個義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義務,而且應當是絕對支付租金的義務。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對租賃物和出賣人的選擇及確認的條件向出賣人支付了貨款,它就完成了對承租人承擔的最主要的責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租金。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十二條第六款也明確規定“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延遲或交貨不符而享有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債權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償。
承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接受并檢驗租賃物,“承租人享有與領受租賃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無權終止撤消買賣合同。因承租人未及時行使接受租賃物的義務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不負任何責任。
二、土地出租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因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出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價款。若因價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時造成租賃物不能交貨或延期交貨,出租人又不能提供與買賣合同約定相符的租賃物,對違約做出補救措施,承租人有權拒收租賃物或終止融資租賃合同,或對延遲交貨合同約定提出賠償請求。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對于土地租賃合同而言,雙方要按照法律規定辦事,不能違法使用該土地,同時,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簽訂合同前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協商,協商好之后再進行合同的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合同中出現各種麻煩。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進行專業化的解釋,最大限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多久
2021-02-26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2021-01-11如何分辨交通違法短信的真假
2021-02-21勞動仲裁辦理步驟是什么
2020-11-29婚姻的效力意思表示真實與否
2020-12-19擔保公司設立規定
2021-01-11什么是累犯?什么是自首?
2021-01-16民事訴訟律師費最新標準
2021-01-01遺囑人燒毀公證遺囑能否視為撤銷遺囑
2020-11-28無子女的離婚起訴書范文
2021-03-24商業銀行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2020-12-17胎兒取得繼承權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1-01-09哪些建筑屬違建
2020-12-10大學生在校外自殺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08房地產企業取得閑置資金利息怎么處理
2021-03-17房改集資房屬于什么性質
2021-01-17小產權房同開發商劍訂合同有效嗎
2020-12-16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有何規定
2021-02-04什么是是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及怎樣指定人壽保險的受益人
2021-02-14中外產品責任保險若干法律問題的研究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