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購中標后中標人不簽訂合同如何處罰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其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一)?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為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二、政府采購的中標公告應當具備的內容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采購的中標公告應當具備的內容包括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名稱、標的名稱、中標金額等。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第十條?中標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二)標的名稱、中標金額;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稱;
(四)定標地點、日期;
(五)中標人名稱、地址;
(六)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聯系人、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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