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前妻謀取私利要怎么量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前妻謀取私利的,要依據犯罪的罪名和犯罪情節量刑,一般會構成濫用職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濫用職權罪的立案形式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在偵破濫用職權犯罪案件時,對立案工作往往有兩種不同的形式:
(一)以人立案
對有明確的濫用職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及時依法進行立案偵查。其特點是在制作的立案決定書中,不僅要有涉嫌濫用職權犯罪的事實,而且還應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依此方式展開的偵查活動是以人查事。這種方式在實踐中采用較為普遍,對于及時查處濫用職權犯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以事立案
對有濫用職權犯罪事實、而犯罪嫌疑人又暫時沒有確定,但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檢察機關應依法予以立案偵查。其特點是暫時沒有明確的濫用職權犯罪嫌疑人,但有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并且必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種立案方式主要用于犯罪事實以危害后果方式體現出來的濫用職權犯罪。如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造成公民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財產損失的,因暫時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但又必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即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以“嚴重后果”這一事實先立案,通過對危害后果的查證,分析判明該危害后果是否由濫用職權行為所造成,查清是否有涉嫌濫用職權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此方式展開的偵查活動是以事查人,查明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后,偵查活動即可轉入以人查事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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