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轉非戶口,能否得到征地補償?
農轉非戶口是不能得到征地補償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的,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的時候,戶口轉出的當事人是不能取得征地補償款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二、農村征地存在哪些問題?
(一)宣傳工作不到位。
通過調查,群眾只知道要征地拆遷,但大都對征地拆遷帶來的好處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鎮建設可以改進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經營多樣化;而沿黃公路更是一項惠民工程,俗話說“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軌;最后溫泉工程更是橫溝村村民脫貧致富的一個法寶,外來的旅游投資建設,可以帶動村里相關產業的一系列發展,旅游者的吃住拉撒消費都是村民未來的收入。而這一切的好處都被村民現有的征地補償費所掩蓋,村民短淺的目光都反映出鎮里和村里的宣傳不到位,沒有把實實在在的好處給農民講清楚,導致村民只顧極少的補償款,而拒絕征地拆遷。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首先,長期以來,農村房屋拆遷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對農民房屋的私有財產權,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態度,在可見的法律法規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地方政府在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主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進行,有的甚至連參照的資格都沒有,農民公平受償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當的限制,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的私有房屋財產,這種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導致拆遷中出現許多暴力。其次,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也是許多村民接受不了,許多村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國家無權征收或得由自己定價,這些都導致征地難。
(三)補償方式相對單一。
當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貨幣安置,即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數錢就完事。這種方法操作簡單,只要按法定標準計算安置費用,造冊發放到人就可以了。如該鎮就是每畝地補償款最多2.2萬,還有每畝1.9、1.2、1萬等,發錢就不管了。但實際上,貨幣安置雖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暫時生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征地工作順利進行,卻難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一些農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謀生手段,加上農民自身的理財能力和投資能力偏弱,就會坐吃山空,長遠生計沒有著落,終將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這種單一的金錢補償方式,使一些想真的想以種地為生的農民有不安全感,所以也會導致土地難以征用。
對于家人來說,當事人雖然只是把戶口轉出去了,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只有村集體成員才有資格要求分配農村的征地補償款,不可能因為大家感情上認知的,對方也是家人,就可以在沒有農村戶口的情況下強行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陜西苗木征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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