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銷罪中騙取錢財的金額怎么認定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騙取財物”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之一,這也是傳銷活動的最本質特征,傳銷活動的一切目的都是為了騙取財物。實踐中有意見認為“騙取財物”的認定需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需要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承認被騙或者報案。經研究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不能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同于侵犯財產犯罪。“騙取財物”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實踐中應主要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方式加以認定和把握,只要行為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如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等欺詐手段,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并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從中非法獲利的,即應認定為“騙取財物”。
此外,由于傳銷活動的特殊性,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既是實施傳銷行為的違法者,又是傳銷活動的受害者,有的受到蠱惑蒙蔽,被“洗腦”喪失判斷力,無法認清其欺詐本質,有的雖然了解傳銷活動的虛偽性、欺騙性,但沉湎于快速發財的夢幻中自愿參加,并不承認被騙。因此,這里明確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二、傳銷的危害有哪些
傳銷和變相傳銷不僅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還嚴重危害到社會穩定,對商業誠信體系和社會倫理道德體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壞。
(1)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多個法律客體。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往往伴隨著偷稅漏稅、制假售假、走私販私、非法集資、非法買賣外匯等大量違法行為,不僅違反國家禁止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規定,還違反了稅收、消費者保護、市場秩序管理、金融、外匯管理等多個法律規定。
(2)給參與者及其家庭造成傷害。傳銷和變相傳銷給參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給其家庭也造成巨大傷害。
(3)引發刑事犯罪,給社會穩定帶來危害。傳銷給絕大多數參加者造成血本無歸,一些人員流落異地,生活悲慘,甚至跳樓輕生,還有一部分人員參與偷盜、搶劫、械斗、強奸、賣淫、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侵害。
(4)對社會道德、誠信體系造成巨大破壞。由于傳銷人員發展對象多為親屬、朋友、同學、同鄉、戰友,其不擇手段的欺詐方法,導致人們之間信任度嚴重下降,引發親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三、直銷計酬與傳銷的計酬有哪些區別
(一)直銷企業的報酬計算方式是公開的,可以通過該企業網站查詢、核實;傳銷組織的報酬計算方式是不公開的,是暗自運作的;
(二)直銷以直銷員個人銷售業績為計算報酬的依據,其他任何人的銷售業績都不與自己的報酬掛鉤;傳銷以“個人銷售業績+下線銷售業績”為計算報酬的依據,其中的下線,既包括自己發展的推銷員,也包括自己發展的推銷員再發展的推銷員。傳銷常用的報酬計算方式有,五級三階制、雙軌制、級差制等;
(三)直銷企業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為獲得報酬的前提,銷售商品越多,獲取報酬越多;傳銷活動大多以發展人員數量為提取報酬的依據,發展人員越多,獲取的報酬越多,即“拉人頭”傳銷;
(四)直銷活動由直銷企業向每個推銷員支付報酬;傳銷活動多數由傳銷組織的銷售團隊的頭目或骨干分子向推銷人員支付報酬;
(五)直銷活動中,直銷員的銷售報酬總額不超過本人銷售額的30%;在傳銷商品的活動中,傳銷組織允諾的報酬絕大多數超過30%,有的根本不限制報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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