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宣傳所提供的信息是虛假信息,在對商品和服務進行宣傳是最普通的營銷戰略。通過宣傳,一方面使消費者迅捷地了解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并依此做出是否購買的判斷。另一方面可以樹立企業的品牌形象,增加企業的知名度,在生產經營中獲取更大的競爭優勢,如果經營者向社會提供虛假信息,必然會誤導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虛假宣傳的性質是不正當競爭,競爭是市場的有效運行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決定市場主體命運的重要因素,正當的競爭是通過不斷改進技術,降低成本,開發新產品、新市場等方式實現的,合法的競爭要求每一個競爭參與者都必須按照符合市場規則的,以誠實守信的原則行事,偏離了這些原則和規則,必然走向不正當競爭,經營者在宣傳產品方面進行不正當競爭是很容易實現的,因為隨著的現代化,生產工藝日益復雜,產品的種類紛繁多樣,消費者對產品的性能、質量等不可能有足夠的知識,消費者獲取產品信息的來依靠廣告、商品上的標注等,經營者提供虛假的信息,會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判斷,在既定的市場容量的前提下,依靠虛假信息贏得的競爭優勢或獲取利潤,勢必會使其他競爭者的態勢減弱或減少,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
3、虛假宣傳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費者或同業競爭者,因消費者充分相信虛假廣告的內容并按照廣告實施購買行為,就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廣告的形式有多種,比較廣告或貶低廣告可能被利用進行虛假宣傳,比較廣告與貶低廣告影射的主體是同業競爭者,當然,比較廣告與虛假廣告是有區別的,比較廣告只會符合真實性和限制性并遵循正當競爭的原則,就是合法廣告,比較廣告或貶低廣告,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則與虛假廣告融合,以自己商品或服務的長處與競爭對手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短處相比,不說明比較內容只表現結果,違背事實,片面擴大,無根據引用最高級形容詞,對比性、詆毀,發布這些廣告均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998年3月,某商貿有限公司在其籌辦擬定6月開張營業的百腦匯資訊廣場的招商廣告活動中,在穿行于北京中關村地區的三趟公交汽車302路、332路、320路車體上懸掛廣告牌,用醒目的字體宣稱:“現在買電腦,馬上后悔”、“NOVA百腦匯資訊廣場5月驚喜價!”這一廣告宣傳引起中關村眾多電腦商家的強烈反應,十五家電腦經銷商聯手指控該商貿有限公司,稱“百腦匯”的宣傳是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吸引消費者去“百腦匯”買電腦,而不是對電腦行情縱向比較,在本案中,被告使用與客觀事實相悖的虛假廣告用語,誤導消費者,從而使原告的消費群體在購買決策上產生困惑,甚至產生對非被告商品的排斥心理,構成不正當競爭。
4、虛假宣傳是通過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實現的,廣告的基本功能是傳遞信息,同時廣告傳遞的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信息,它帶有勸誘性,誘導人們的思想和行為接近其推銷的目標,通過廣告宣傳,可以引起人們注意,引起人們的興趣,使人們處于潛在狀態的需求被喚醒來形成顯現的需求,因此,廣告還有誘導和說服的功能,為了追求誘導和說服的效果,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就可能采用夸大宣傳的方式發放信息,欺詐消費者,這樣就形成了虛假宣傳廣告,當然,虛假宣傳還可以其他媒體形式進行,比如文學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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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波律師,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制日報個案采訪律師,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新聞傳媒集團法制進行時“名嘴說案”欄目特約嘉賓,牡丹江市東安區第九屆政協常委,民盟牡丹江市委法律顧問團副團長,被牡丹江市人社局聘為牡丹江市創業導師團成員,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工作經驗豐富,曾在牡丹江市晨報做法律答疑工作,并在黑龍江博大律師學院任教,連續兩年榮獲牡丹江市婦聯“巾幗維權志愿者”稱號。尤其在刑事辯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民事、經濟、刑事及行政等領域都有突出的應變能力表現,工作態度嚴謹,得到公檢法司及當事人的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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