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商業賄賂行為
認定商業賄賂行為,首先要弄清商業賄賂的幾個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職、獲取職稱等)。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如若只是許諾給予財物,不構成該行為;給予的財物或好處數額過小,如為聯絡感情贈送小禮物,亦不構成該行為。
(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一方行賄,另一方不接受,不構成商業賄賂;一方索賄,另一方不給付,也不構成商業賄賂。
(5)商業賄賂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秘密給付財物中其他報償,具有很大的隱蔽性。這是該行為的主要判斷標準,即主要是看是否采取了秘密暗中賬外給予的方式。如果采取秘密不入賬的方式,就是商業賄賂。相反,如果雙方采取公開明示的方式,并且如實入賬,就視為正常的商業往來,視為傭金和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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