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上講,仿冒行為包括對產品、質量、價格、廣告以及一切代表企業商品或者企業商譽的外在標志的仿冒。狹義的仿冒行為僅指經營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裝上對他人的注冊商標、包裝、裝潢、名稱、質量標志、產地等的仿冒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中,對包括商標、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企業名稱、產品質量標志等仿冒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未涉及其他更為廣義上的仿冒行為。
仿冒行為對整個社會經濟巨大的破壞作用,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大“公害”。公平競爭是市場運行的基本準則,它的核心就是要維護競爭機制所造就的資源優化配置,使競爭機制得以有效、正常運轉。經營者要在市場上獲得優勢,維持再生產活動,必須要付出艱辛的努力。經營者應當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來樹立良好的企業和產品信譽。然而仿冒行為者卻以虛假的信息扭曲正常的商業競爭,使原本可以獲利的誠實的經營者在付出大量代價后得不到利益,仿冒者則能夠攫取巨額利潤而不必花費相應的成本,有的甚至因此取得比誠實經營者更為優越的競爭優勢。這就使得競爭的結果與競爭機制背道而馳,經營者不再具有開發創新的動力,反而追求不勞而獲的捷徑。另外仿冒者利用“搭便車”的手段搶奪他人市場,使市場中的商品或服務良莠不分、真假難辨,使消費者陷入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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