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后,員工的勞動合同能否終止?工廠搬遷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典型情況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第1款第3項,如果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單位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后,可按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I.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II。原合同無法履行
III.變更無法協商
首先,客觀情況中的重大變更是什么?根據司法實踐過程中的理解,如工廠搬遷、企業生產變更、公司合并、公司內部結構重大調整等都是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
其次,如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必須達到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否則,原合同仍能履行的,繼續履行。例如,如果單位變更生產,原專業員工可能無法履行勞動合同,但保安、司機等普通員工的合同仍然可以履行,應繼續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將違背《勞動法》的初衷
第三,勞動關系雙方應協商變更手續。單位未經協商變更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也不適當。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關系雙方應協商變更合同,妥善解決。只有在無法協商變更的情況下,單位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此外,單位應根據工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對工人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給予經濟補償。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以上為相關答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雇主搬家,可以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終止雇員的勞動合同,但必須給予雇員一些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額與員工的工資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直接相關。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律師,可以咨詢律師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到期未續簽員工可直接走人嗎
2021-02-24債的保全原則具體有哪些
2021-02-19故意打人造成被打人住院什么罪
2020-11-29雇傭人員死亡如何賠償
2021-01-02怎樣行使翻譯權
2021-03-11表演者權中的要求報酬權如何主張
2021-01-29申請注冊商標的流程是什么
2021-03-13交通事故理賠好了還可以起訴嗎
2020-11-08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2021-02-14欠條可以直接執行嗎
2021-01-31新三板掛牌所需主要文件
2021-03-06離婚拆遷糾紛如何預防
2021-01-21非法同居女方流產應該怎樣維權
2020-11-10贍養人負有哪些贍養義務
2021-01-03申請工傷傷殘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16滯納金最多可以收多少
2021-02-05擔保合同在主合同一年前有效嗎
2021-02-13辦結婚證的時候能查到對方婚史嗎
2020-12-20拆遷賠償房產能否抵押貸款
2020-12-28哪些遺產可以繼承,范圍有哪些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