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沒有規定累犯刑法上量刑起點
要構成累犯,必須要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
《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累犯能否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第十八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對于累犯來講,要構成累犯首先要是在前罪釋放后的五年內再犯罪,其次必須要是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如果只是應當判處管制、拘役等刑罰,就不會構成累犯。如果您還需要更多法律咨詢意見,請您登陸律霸網主頁與我們的律師取得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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