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河南省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文號:《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4年12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關聯法規: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經營者,必須遵守本條例。經營者以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與市場競爭有關活動,也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市場競爭,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鼓勵、支持、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各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則,維護公平競爭,協助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二)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第七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制造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商品。經營者不得銷售違反前款規定制造的商品。本條第一款中的知名商品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偽造或者冒用手段,對商品質量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表示:(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二)繼續使用被取消的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三)使用的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與實際所獲得的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不符;(四)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檢驗合格證、許可證號或者監制單位名稱;(五)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稱、產地;(六)偽造商品規格、等級、制作成份及其名稱和含量;(七)偽造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等。第九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一)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使用其附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經銷的商品;限制用戶、銷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同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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