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復發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交通事故傷復發,一般能得到二次賠償。
第二次治療與原傷情有關系的話,依法是可以要求另行賠償的。二次治療必須是因賠償權利人的侵權行為所致。同時,該二次治療應以侵權行為所引發的首次治療為基礎。因為每個傷者傷情的不同、個人體質的不同、恢復情況的不同,致使首次治療與二次治療之間的時間間隔也會有長短的差別。在這個時間間隔中,若是由于非侵權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的本不必要的二次治療或者二次治療中的加重原侵權行為人的費用,則不應由原侵權人,即賠償義務人承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醫療費的賠償范圍是什么?
醫療費是指治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損傷或由損傷所引起的疾病所花去的費用,是身體復原所花費的醫藥費和必要的治療費用。
醫療費的賠償遵循實際支出賠償原則,即根據受傷人員實際支出的醫療費進行賠償,既沒有最高限額,也沒有最低限額。因此,與治療事故損傷無關的醫療費一般不予賠償。對于因交通事故創傷而引起復發的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根據損傷與其疾病的因果關系、治療單位的診斷或法醫鑒定意見予以適當賠償。
我國法律確立了醫療費的全部賠償原則,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實際支出的醫療費,即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賠償與損失相一致。醫療費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受害人已經支出的醫療費用,還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數額。實踐中常見的醫療費包括:
(1)掛號費,包括醫院門診掛號費、專家門診掛號費等。
(2)醫藥費,即購買藥品所支出的費用。
(3)檢查費,包括為治療所需的各種醫療檢查費用,如血液檢查費用、透視費等。
(4)治療費,即受害人接受治療所需的各項費用,如換藥、注射、手術整容等費用。
(5)住院費,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所需支出的費用。
(6)后續治療費用,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所需的費用。后續治療費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費”不包括因受到不法侵害后進行心理治療的費用。
(7)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補救性治療,如鑲牙、植皮、安裝假眼、假肢等所花費的費用。受害人治療因侵害行為而引起的其他并發癥的費用,應參照治療醫院的診斷或者法醫的鑒定意見,視二者的關聯程度予以適當補償。
(8)其他醫療費用,如聘請專家會診的費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費用等。
綜上所述,如果傷情復發和交通事故的發生以及第一次治療的這些時間點相差的時間太久的話,也并不利于自己的二次索賠。因為在這個過程當中有可能主要肇事者已經不在本地,或者連本人都無法舉證跟之前的交通事故有關系。如果能解決這些潛在的困難,可以直接索要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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