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說,無論乘車人是有償乘坐某車輛出行,還是免費乘坐出行,只要是該輛車上的人員,在發生了單方面的交通事故之后,駕駛員存在過錯的話,該輛機動車的所屬人或者是其管理人,以及當時的駕駛人員,都應該在自己的過錯范圍以內,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實際的過程中,車輛駕駛人免費讓人搭車,之后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是駕駛人在其中沒有發生重大的過錯,而搭車人因為此次事故受傷或者是損失了一定財產的,駕駛員不用承擔其賠償的責任,如果是過程中存在過錯的話,駕駛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賠償。
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之后,都有以下幾步流程:
首先,交通部門的警察會到現場進行勘察,在其對現場的勘察記錄并且在復核之后,確定沒有錯誤,再要求事故的當事人或者是見證人,在交警出示的現場圖上進行簽字,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暫時扣留駕駛者和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等。
其次,就是對事故進行責任認定。交警部門會在一系列的調查工作之后,根據事故當事人對發生事故時的行為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存在過錯的程度,來確定事故當事者的責任。
然后,交通部門會進行組織,然后讓當事雙方或者是多方進行賠償和調解。一般情況下,調解的次數不能超過兩次,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相關人員可以在規定的時限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再次,不滿意交通部門的結果的,可以自己或者是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可以在法院的組織下進行調解,如果依舊不成功的話,可以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判決。
最后,如果在判決之后,應該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在法院做出了判決或者是調解之后,卻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相應賠償行為的話,那么提出要賠償的一方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后由法院強制義務人執行其應該履行的義務。
關于交通事故肇事罪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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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等級界定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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