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有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里面的第四十條第二款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假如這個當事人是由于交通事故進而導致身體殘疾的,在結束了相應的治療之后,應該到當地具有相應資格的傷殘評定組織或者是機構對于自身所受的傷害進行傷殘等級評定。也就是說傷殘鑒定一般來說會在當事人治療結束之后進行,正常情況的話會在當事人出院之后的三個月時間里面進行傷殘鑒定,但是如果這個病人的傷情已經穩定了的話,當事人可以依照相關的醫療機構所給出的建議具有相應資格的傷殘評定組織或者是機構對于自身所受的傷害進行傷殘等級評定。如果身體里面有相應的固定物的(比如說是骨折治療的時候可能會安裝相應的鋼釘),應該將相應的固定物取出來之后,當事人才可以做相應的傷殘鑒定。
一般在交通事故這一類的案件里面,有一些當事人往往沒有辦法準確的把握傷殘評定的一個時間,就有可能導致相應的傷殘鑒定結論在相應的案件訴訟里沒有辦法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支持。殘疾賠償金其實是對于在這一起交通事故里面身體遭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再經過了我國現有的醫療水平和醫療手段治療之后,依然留下了不可忽略的傷情今兒對于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產生了影響這一現象進行相應的賠償的一個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了的賠償項目。
假如這個當事人是由于交通事故進而導致身體殘疾的,應該在自己結束了相應的治療之后,到當地具有相應資格的傷殘評定組織或者是機構進行傷殘等級評定。一般來說是應該在當事人治療結束出院了之后再進行相應的鑒定,如果當事人身體里面有固定的,必須要等到這個內固定被專業人員取出來恢復了之后才刻意繼續做相應的傷殘鑒定。
如果當事人是在治療結束之前就應該進行了相應的傷殘鑒定的話,那么這個時候治療還沒有結束,對于在治療結束了之后,相應的受害當事人身體會不會留下相應的傷殘影響,是不是可以被完全治愈,還都沒有辦法進行判斷,也就說根據受害人當時的受傷情況所做出的判斷是不完全客觀的,沒有辦法真實具體的反映出治療結束之后的相應傷殘情況。
這里所說的相應的傷殘鑒定機構可以是相關的律師事務進行委托的,也可以是坐在地區的公安機關里面專門管理交通的部門所委托或者是指派的,當然也可以是這個受傷的當事人自己進行委托的,但是在進行相應的委托之前,應該首先要了解清楚這個進行傷殘鑒定的機構有沒有一定的資質可以去進行相應的傷殘級別鑒定。因為如果這個進行傷殘鑒定的機構沒有可以進行傷殘級別鑒定的話,那么這個機構所給出的傷殘鑒定結論是沒有任何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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