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賣活動中,有些參加競買的當事人為了決定是否參加競拍以及保證自己對競拍物品的出價物有所值,總想先看看拍品的貨樣。這是人之常情,對此,《拍賣法》也作了明確的規定:“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暇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在正式拍賣前,根據拍賣公告的有關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查看、檢查,以便確定自己是否參與競買及可能出的最大買定金額,這在拍賣中被稱為看樣。為了保證競拍人充分了解拍品的性能、質量及有關情況,拍賣人應在拍賣公告中規定競買人看樣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并且要為競買人看樣提供方便,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或方式阻止競買人看樣,更不能采取欺詐的手段使競買人在看樣時產生誤認,從而作出參與競買或高價競買的非真實意思表示。
賦予競買人看樣的權利,是保證拍賣活動順利進行,避免拍賣終結后,因拍賣標的物暇疵而發生糾紛的需要。在看樣中,競買人一旦發現標的物有暇疵,應立即向拍賣人及出賣人提出,并作出是否退出競買的決定。如果競買人經過看樣,明知標的物有暇疵而不放棄競買,應視為接受標的物的暇疵,由此產生的后果應自負其責,事后不得要求拍賣人承擔責任。
當然,對于一些拍賣標的物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才能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在拍賣協議中明確規定允許拍定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在此期間內,拍定人提出質量問題的,應由出賣人負責。于此情況,拍賣交易合同仍然有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降低價款等方式予以解決,如果彼此不能協商解決的,拍定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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