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委托人享有哪些權利
一、指示拍賣活動進行
由于拍賣基于出賣人的委托,拍賣人應根據委托人的指示進行拍賣活動,因而拍賣人有權指示拍賣人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進行拍賣。委托人的指示可以在委托關系成立時明確表示,也可以在委托關系成立后另行授予。如拍賣人違反委托人的指示進行拍賣的,委托人可以拒絕承擔拍賣后果,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拍賣人承擔。
例如,委托人要求拍賣人將拍賣進行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如拍賣人未及時報告,由此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拍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確定拍賣品底價
委托人之所以以委托拍賣的方式轉讓標的物,是為了實現該物品的更大價值,如果不能實現其更大價值,他只需將標的物拿到委托商店托賣即可,何必將其送去拍賣呢。為此,法律為保證委托人實現拍賣物品更大價值的權利,允許委托人在拍賣前確定一個自己認為是最低的價格作為底價,低于此價格時停止拍賣。
《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底價為拍賣的最低價格,委托人確定有底價的,拍賣人必須在此價格以上拍賣成交,低于此價格拍賣不得繼續,委托人有權撤回拍賣物品,如拍賣人在底價以下成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拍賣人承擔。
三、取得拍賣價款
出賣人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活動,將拍賣物賣與出價最高的競買人,以充分實現拍賣標的物的價值。拍賣人進行拍賣活動所取得的價款,應及時交付給出賣人。因拍賣而獲得的債權也應轉交出賣人。
拍賣委托人雖然有上述的權利,但是也有相應的義務。拍賣人由于自己的過錯而未能將拍賣標的物賣出,出賣人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如果拍賣不能成交不是拍賣人的過錯,則委托人對于已實施部分拍賣活動,仍應向拍賣人支付報酬;如果拍賣不能成交是因出賣人的原因造成的,出賣人應向拍賣人支付全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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