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查封、扣押,直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可以
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執行措施。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指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清點,加貼人民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被執行人拒絕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如果被查封財產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扣押也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另外場所,予以扣留,避免被執行人對該財產占有、使用和處分。被扣押的財產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關單位和個人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凍結是人民法院通知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保證被執行人不能提取或者轉移、處分其存款的一種執行措施。
拍賣、變賣是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強制出賣。拍賣、變賣往往在查封、扣押的基礎上進行。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義務,如果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規定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部門拍賣或者變賣。當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經查封、扣押,直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變賣是將財產交有關商業部11代賣,或者交信托部門收購。拍賣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公開叫賣,以最高價賣出的一種買賣方式。
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對當事人財產的直接處分,會給被執行人的生產、生活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帶來重大影響,因此,采取這些措施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財產,同時,還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給予其生存的必要條件。
為了保護被執行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到場,如果被執行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如果以上人員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場,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派人參加。
為防止財產丟失并避免出現新的糾紛,人民法院執行員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必須造具清單,一式兩份,詳細記載被查封、扣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特征等,由在場人即執行人員、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當地基層組織的代表簽名或者蓋章,交被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1份,另1份由人民法院附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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