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法律關系的產生
法律關系的產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事件和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作用的結果,而引起拍賣法律關系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拍賣當事人締結的合同。
1、拍賣委托合同
拍賣委托合同是指拍賣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實施一定的行為,并從委托人處獲得報酬的協議。
雖然拍賣締約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但就締結拍賣委托合同而言,一般還是采取談判締約方式。采取談判締約方式時,其締約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準備?——談判?——簽約。在此過程中,信件、電報、電傳等,只要明確的表達了當事人的意思且傳達到了對方,均可作為有效方式。拍賣委托合同屬諾成性合同,一方提出要約,經相對人承諾后,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收到承諾的地點是合同成立的地點,要約人收到承諾的時間是合同成立的時間,要約人與承諾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一般而言,拍賣委托合同的成立,標志著拍賣法律關系的產生。
2、拍賣成交合同
拍賣成交合同指拍賣人與競買人(買受人)之間根據約定或拍賣既定規則所達成的成交協議。對于拍賣人來說,達成拍賣成交合同是履行拍賣委托合同的關鍵。拍賣人必須充分注意自己在拍賣委托合同中承諾的義務,在此意義上可以說,拍賣成交合同是拍賣委托合同的繼續。對于競買人(買受人)來說,達成拍賣成交合同與拍賣委托合同無關,無論拍賣人向委托人做出了何種承諾,均不能直接約束競買人(買受人),競買人(買受人)只視拍賣人為對方當事人,在此意義上也可以說拍賣成交合同獨立于拍賣委托合同。
拍賣成交合同采用特殊的締約方式,合同的締結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合意的形成過程是雙方當事人你來我往的討價還價的過程,民法學上將這一合意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締結拍賣成交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表現出一些特殊性。其一,競買人處于要約人的地位,且要約采用叫價、應價方式表達;其二,拍賣人通常處于承諾人地位,且承諾采用擊槌等方式表達;其三,邀約和承諾均面對面做出,且不得反悔,故締結拍賣成交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不存在變更和撤回問題。
我國《拍賣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同時第五十二條中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指雙方在成交后,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加以確認,并且使其行為從口頭表達轉化為書面合同形式,這一規定將對于拍賣成交以后所產生的相應后果產生明顯的影響,并且在可能發生的相關訴訟時,“成交確認書”成為有效的書證。
3、拍賣法律關系的終止
拍賣法律關系的終止指由于一定情形的出現,在拍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
終止可分為正常終止和非正常終止。正常終止指拍賣當事人按有關合同或約定履行完畢,無論是否成交,都導致了正常終止。非正常終止指拍賣程序按有關合同或約定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下列情形出現導致終止拍賣程序:
(1)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物無所有權或處分權;
(2)因拍賣標的毀損或滅失,致使拍賣已無法進行;
(3)由于外力的原因使拍賣無法進行的;
(4)因拍賣違反法律、法規而被司法、行政部門勒令停止;
(5)委托人確有正當理由要求撤銷委托并及時書面通知拍賣人;
與終止相鄰近的概念是中止。當下列情形出現時,采用中止較為恰當:
(1)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存在爭議;
(2)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拍賣活動暫時難以進行;
(3)委托人確有正當理由,要求拍賣人暫緩進行拍賣。
中止與終止有明顯區別。其一,中止只是暫停拍賣程序,中止情況消除后,拍賣將繼續進行;其二,在中止期間,拍賣法律關系繼續存在,權利義務依然有效,只有暫時停止執行;而終止意味著法律關系結束,委托人、拍賣人、競買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也就因此相應消失。
拍賣法律關系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締結的權利義務的關系,且關系的終止和中止是有較大的區別的。小編想要講解的相關知識已經全部輸出了,如果您還有其他不了解的地方,請隨時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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