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逃出資500萬怎么量刑
抽逃資金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自然人觸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單位觸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資罪新公司法對其行為的認定是什么
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構成刑事犯罪。但實際上,在公司法修改前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現象卻又非常普遍,甚至成為了某種程度上的潛規則,在執法過程中也產生的一些爭議。而公司法的修改,為這一情況的改變提供了契機,也為廣大普通企業家提供了一個松綁的機會。
1、國務院于2014年2月7日頒布《注冊資本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以外,所有其他企業實現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2、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即刑法中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兩條罪名不再適用于《注冊資本制度改革方案》中規定的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普通企業。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以外,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再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司股東、發起人不再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發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案件,按照刑法第十二條的精神,即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
3、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不代表股東可以不繳或抽逃注冊資本。在實繳資本制下,在某些人看來,抽逃出資不過是取回屬于自己的財產,在完全的認繳資本制下,更難免滋生這樣的誤解:“既然法律不再強制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是否繳納和何時繳納完全成為當事人自治的事項,那么繳與不繳就可以隨心所欲,已繳納過的也可以取回,而取回的結果不過相當于未繳納而已。”這是一個看起來合乎邏輯的推論,但卻是無法成立的,實繳資本是全體股東按其認繳的數額向公司出資形成的財產,其一經形成,即構成公司的獨立財產,盡管它來源于股東的出資但卻屬于公司財產,股東一旦出資就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取得公司的股權,股東出資后再抽逃其出資財產(包括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行為)就構成了對公司財產的侵犯。
雖然按照最新司法解釋抽逃出資行為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然是對公司權益以及其他股東權益的侵犯。主管工商部門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百條對抽逃出資股東處以抽逃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同時,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抽逃股東要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或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抽逃出資500萬后沒有任何的自首、退還認罪的行為,那么被判刑的會比較重的,一定要能夠正確認識到抽逃出資的危害。對于抽逃出資500萬量刑的內容跟實際量刑的標準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律霸網有許多律師可以給你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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