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壟斷行為怎么界定
立法沒有對“濫用行政權力”進行一般界定,學者對濫用行政權力的理解相差很大,如有人認為濫用行政權力是一種既沒有超越法定權限,也沒有違反法定程序,只是動機與目的違法的行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盡管其行為在其職權范圍之內,也符合法定程序,但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
另有人認為,濫用行政權力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既不受實體法也不受程序法的約束,是行政主體“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隨意行使擁有的行政職權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行為”。還有學者認為越權行使職權也是一種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超越授予的權限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對濫用權力的不同理解將影響行政壟斷行為的認定。“濫用”可以指“無權而行使”、“超越權限而行使”和“不恰當行使”行政權力,或者僅指有法律依據但損害了競爭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權力的不當使用。
第一種意義上的“濫用”包括無法律依據行政和越權行政兩種違法行政以及不當行政。第二種意義上的濫用僅指不當行政,不包括無權和越權行使行政權力,主要表現為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上違背法定目的,隨意裁量,處理明顯違背常理。不當行政是一個復雜和困難的認定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一般也不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反壟斷法也不適合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行政權力行使的合理性問題還是適合通過行政復議和其他“軟”監督(司法建議、社會監督、民主監督等)來實現比較合適,真正民主的內部監督機制要比民主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更容易實現對行為的約束和糾正,受到的阻力和抵觸較小。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對于這種行政壟斷行為,一般情況下沒有對于界定方面有過多的解釋,只是一些在把六中有一些地位的學者們來進行理解的,而且目前都是有幾個說法,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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