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安全作為我國現在比較嚴峻的問題,主要來源于社會上的車輛日益增多,城市的道路越來越擁堵。那發生了事故對于有責任的一方或者方便調查交通執法部門一般會對車輛進行暫扣處理。下面小編就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多久都有哪些規定為大家詳細解答。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門只有因搜集證據的需要才可以扣車(例如鑒定車速、剎車燈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賠償的需要扣車,因賠償需要扣車應通過法院財產保全程序進行),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鑒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擔心將來的執行問題,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扣押肇事車輛,直到最后判決生效拍賣執行。
對于車輛需要檢測的,需在五日內進行檢測,一般檢測時間為20天,最長時間不超過60天,對于檢測完的車輛在5日內通知車主進行領取,對于時間較長的超過法定時間的,相關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理。
甘肅交通事故致人傷殘如何鑒定
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一般臨時工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2020-11-21遭遇強拆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2021-02-172020江蘇省揚州市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2021-03-15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權益的保護
2021-02-02不動產證是哪三證合一
2020-11-15企業破產內退職工的補償金如何計算
2020-12-29夫妻約定財產協議有什么效力?離婚時能否作為分割依據
2020-12-09公民應怎樣立遺囑,遺囑怎么寫
2021-03-03“假結婚”與“假離婚”有哪些法律風險
2020-11-26單位集資房糾紛適用什么法律
2020-12-08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可以兼職嗎
2021-01-21受欺詐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嗎
2020-11-17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只能約定幾次
2021-02-22工齡認定在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2021-03-23退休前欠的工資屬勞動爭議嗎
2021-03-01雇人代班15天被除名
2021-02-20承運人無單放貨,正本提單持有人如何索賠?
2020-11-24清包工地上出了事怎樣理賠
2021-01-17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有哪些監督管理要求
2021-02-08醉酒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否需要進行理賠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