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詐騙罪量刑標準之加重處罰情形: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對于這種情況的貸款已經發現應該直接報警處理,然后讓警方來收集相應的證據,因為這個情況基本上都會讓貸款人遭受到損害,達到3000元以上就會構成犯罪,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有效避免勞資糾紛
2020-11-11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哪些相關內容
2021-01-06工地受傷老板不賠償怎么辦
2021-01-10侵權糾紛中如何認定被扶養人
2020-12-26男方在女方孕期提離婚會凈身出戶嗎
2021-02-19離婚時一方的開房記錄能作為出軌證據嗎
2020-12-15政府回購房可以贈與他人嗎,政府回購房如何贈與他人
2021-01-04什么叫勞動合同變更
2021-03-14退休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2021-01-16勞務外包的范圍有哪些
2020-12-03上班路上被車撞傷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理賠范圍嗎
2021-03-24也談“無證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屬強制保險范圍?”
2020-11-29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盡說明義務
2020-12-16什么是保險責任
2020-12-04保險公司在投保中有哪些義務
2021-01-24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什么
2021-01-12保險理賠沒有工資條就不能理賠嗎
2021-01-03保險委托代理合同樣本是什么樣的
2021-03-14什么是刑事代理?
2021-01-04農村宅基地拆遷是否有補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