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上誹謗尋釁滋事判刑標準是什么?
《刑法》二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由此可見,對網絡誹謗犯罪予以制裁的法律規定是明確而又具體的。
對于網絡誹謗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國家法律規定有著嚴格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從中可以看出,行為人要承擔四種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不僅需要行為人自身停止繼續實施侵害的行為,也需要發布誹謗信息的網絡平臺,采取措施停止侵害行為。
2、恢復名譽。由于誹謗信息制造者及網絡信息平臺,已經發布或傳播了虛假信息,給被害人名譽造成損害,為被害人恢復名譽的唯一做法,就是在原有信息平臺上,發布為被害人恢復名譽的公開聲明,以正視聽。
3、消除影響。即通過刪除信息、屏蔽信息、剔除信息痕跡等方式,消除或避免誹謗信息內容的繼續傳播,防止對被害人負面影響的進一步擴大。
4、賠禮道歉。即捏造、發布及傳播誹謗信息的責任主體,要在原發布或傳播誹謗信息的網絡平臺上,通過發布文章等方式,向被害人公開賠禮道歉,彌補社會評價裂痕,贏得被害人的諒解。
二、網絡誹謗的認定標準有什么?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2、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3、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現在是網絡時代,每天都有大量信息充斥人們眼球,有些不法分子通過網絡平臺對他人誹謗詆毀,甚至是尋釁滋事。如果情節一般構成違法的,當事人會被治安處罰,拘留十五天以下。一旦構成犯罪,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起訴的話,其將面臨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處罰。
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和誹謗他人如何處理?
網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侮辱罪和誹謗罪相同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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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 堅 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嘉興職業技術學院聘用講師,執業于浙江合德律師事務所。早年畢業于云南大學,以優異的專業成績獲得法學、金融學雙學位,王堅律師經過全面系統法律理論和律師職業培訓,理論功底扎實。實踐中,具備全面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執業五年以來,先后辦理四百多件各類民商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擅長領域:保險、銀行、證券、物流、建筑工程、商品房糾紛,以及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曾辦理過多項涉及公司的非訴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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