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論述了行政壟斷的內容、形態和產生的背景,比較了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的異同,指出了規制行政壟斷對反壟斷立法的特殊需求,并闡釋了反壟斷法規制行政壟斷的價值理念。作者認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體制轉軌國家也亟需制定反壟斷法;反壟斷法與規模經營沒有矛盾,規模經營和效率只能在有效的競爭中才能實現。一、引言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從其本質意義而言,就是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已經出現了許多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所沒有的新事物,表現為與計劃經濟體制的對立,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同時,也出現了兩種經濟體制的某些弊病的結合,即計劃經濟體制的弊病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弊病的結合,表現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對立。這種弊病,雖具有經濟體制轉變的特征,但具有很大的頑固性,極需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制。本文所論及的行政壟斷,即屬于此類。在我國現在的經濟生活中,雖然作為壟斷①的基本類別-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都已存在,但行政壟斷由于是濫用行政權力的結果,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要求是根本沖突的,因而構成了對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主要危險②。完全可以斷言,不削除行政壟斷,沒有充分的競爭,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點,已成為人們的一種共識。并且,這種共識既存在于法學學者之中,也存在于立法機關和公平交易執法機關之中。在此認識下,人們已等不及在制定反壟斷法中規制行政壟斷行為,而不得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率先對其作出禁止性規定。然而,我們對行政壟斷的認識還只是初步的,對其所進行的立法也顯薄弱。前者,表現為對行政壟斷的本質及范圍的認識尚待深化;后者,表現為規制行政壟斷的規范還沒有形成一個可供操作的完善的結構,導致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定不能實施。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規定,遇有第7條規定的行政壟斷行為發生,應“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但是,該法實施四年以來,還沒有一個行政壟斷行為被實施者的上級機關認真嚴肅地處理過。理論和實踐都表明,以反壟斷法規制行政壟斷,仍應作為一個攻關性課題,以便集中精力使其有所突破。本文所作的探討,就是力圖在這些方面作些努力。二、行政壟斷及其形態(一)行政壟斷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何為行政壟斷?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主要見解有:一曰:行政壟斷是通過行政手段和具有嚴格等級制的行政組織維持的壟斷。③二曰:行政壟斷是憑借行政權力而形成的壟斷。④三曰:行政壟斷是指國家經濟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排除、限制或妨礙企業之間的合法競爭。⑤四曰:行政壟斷是行政權力加市場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壟斷。⑥五曰:行政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正當競爭。⑦無疑,上述見解是各從不同的角度觀察行政壟斷的。第一種見解著眼于維持壟斷的主體和手段;第二種見解著眼于行政壟斷的依據是行政權力;第三種見解著眼于濫用行政權力和限制合法競爭;第四種見解著眼于行政壟斷的形成依據是行政權力加市場力量;第五種見解著眼于行政壟斷的實施主體和限制競爭的原因。這些,都在一定意義上表現出了某些合理性。但是,第一、二、四種見解忽視了行政壟斷形成中的行政權力濫用;第二、四種見解忽視了行政壟斷的實施主體。相比之下,第三、五種見解比較準確。因而可以作這樣的概括:行政壟斷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如果這樣表述是正確的,行政壟斷應由如下要件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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