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會活動經費不得用于非職工服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依據《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文件精神,應當由各級財政和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行政方面承擔的費用,不得由工會經費開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費。
二、工會有哪些權利和職責
根據我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各級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關于工會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正后的《工會法》,進一步加強了工會的職能和作用,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具體來說,工會的主要權利和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6個方面:1.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2.當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3.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4.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5.工會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6.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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