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未成年人懷孕,可造成強奸幼女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對于強奸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少女的,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一般也酌定從重處罰。《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從犯罪主體、犯罪地點、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后果、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等方面,對從重處罰情節做了具體規定,體現依法嚴懲的刑事政策。這七種從重處罰情節是: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未成年少女懷孕,男女雙方責任如何界定?
若男方已經成年,那么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不論其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強奸罪一般情況下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應從重處罰,也就是在三年到十年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如果發生關系的男女雙方都未成年且小于14周歲而女方懷孕,那么男方不負刑事責任,女方懷孕產生的費用由雙方承擔。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男方未滿14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不應當對女方的懷孕承擔刑事責任,若因懷孕給女方造成傷害,或者女方決定生下已懷的孩子,那么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家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男女雙方均未成年,發生關系導致女方懷孕的,一般按女方家長的意見來處理。根據我國《民法》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由于雙方都是未成年人,所以所懷的孩子主要由女方的家長來代替女兒處理。
另外,在男女雙方均未成年的情況下,二人發生關系并導致女方懷孕,最終決定將孩子生下,那么孩子出生后如果女方將其送給了別人,男方可以起訴女方,將孩子要回。
未成年少女生殖器官發育尚未完全成熟,懷孕后容易引起各種并發癥,少女人工流產容易引起感染、不育等并發癥,早期性行為者宮頸癌發生率也較高。如果少女生產,則撫養教育孩子的責任會落到她們身上,使她們失去了求學、進一步發展的機會,影響她們一生的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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