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一家汽車修理部當學徒工,他在幫老板王某修車時受傷,于是要求按照相關勞動法規得到賠償,王某認為他只是學徒工,雙方不是勞動關系,并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09年6月,張某經熟人介紹以學徒身份進入汽車修理部,跟隨業主王某學習汽車修理。其間,汽修部免費提供張某中餐,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去年5月,張某在修理大貨車按壓油管時手指嚴重受傷。同年8月,蕪湖市弋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張某申請作出勞動仲裁裁決書,裁決張某與汽修部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該裁決書中認定汽修部在2009年10月及2010年春節兩次給予張某工資。王某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學徒工張某在受傷前,汽修部從未支付過報酬或工資,雙方也從未就勞動方面的相關事宜進行過協商,故勞動爭議裁決雙方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該案爭議焦點為被告學徒期間與原告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其基本特征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獲得用人單位的勞動報酬、受到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
王某系經合法登記從事汽車電路維修的個體工商戶,具備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張某學徒期間雖不能單獨從事維修業務,其提供的也可能僅為簡單勞動,但確系向特定主體即單一、固定地為王某提供勞動;王某不認可曾支付被告工資或報酬,但承認免費提供張某中餐,故張某為王某提供的勞動應視為有償勞動;張某接受業主王某的工作安排和業務培訓,雙方客觀上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因此,張某學徒期間與王某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蕪湖市弋江區法院認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并無不當。王某以未支付張某學徒期間勞動報酬為由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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