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單位
勞動者隨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負違約金責任,但不代表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說,這樣的要求對勞動者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其沒有做到,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者是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而要是在轉正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就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在上述十三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況大家可以從上中進行了解。如果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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