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絕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其所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僅必須訂立勞動合同,而且還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因此,公司必須按法律規定與陳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若對陳某造成了損失,還應根據上述規定對周某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如與單位協商不成,陳某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法律形式。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的實現,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其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的自覺性,促使當事人正確地行使權利,嚴格地履行義務,以減少和防止勞動爭議的發生。此外,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以后,由于有勞動合同的存在,容易判斷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與責任,從而有利于勞動爭議的解決。
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具體賠償責任如下: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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