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征地補償價格如何確定的?
1、鄉(xiāng)村土地征用賠償準則,依據我國土地法及土地法實施條例確定。可向當?shù)貒临Y源部門詢問。
2、國有土地的準則,參照當?shù)貒敛块T公布的分別地類地價確定。
3、在市鎮(zhèn)行政區(qū)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qū)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shù)量、土地供求關系、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和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qū)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4、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guī)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當?shù)厝司杖朐鲩L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guī)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qū)縣物價局依據當?shù)亟洕胶腿司杖胨降惹闆r進行定價。
征地補償和安置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擬訂,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shù)怯浀牡攸c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在征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fā)放營業(yè)執(zhí)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xù)。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洝1徽魇胀恋厣嫌薪?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區(qū)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fā)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tǒng)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shù)量不相當?shù)模梢越o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fā)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fā)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jiān)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qū)片綜合地價區(qū)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qū)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第二十一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予以補償(見本辦法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筑物、樹木等,本辦法有規(guī)定的按有關規(guī)定補償(見本辦法附件),本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由雙方約定標準進行補償;本辦法沒有規(guī)定又約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損失實際價值確定。
(三)征地預告通知發(fā)布后,在擬征收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產權、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筑年限的認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合法證件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和有合法證件注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只對青苗進行補償,簽訂了借地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履行。
第二十五條 需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或參照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后進行逐年補償,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后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支付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墳墓的遷移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應當補償?shù)模匆?guī)定標準給予補償。墓主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 [1] 自行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視為無主墳,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征收土地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保險等費用。區(qū)片綜合地價區(qū)域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區(qū)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60%計算(未利用地無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不得突破《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用地限額規(guī)定。
第三十條 被拆遷戶重新申請用地建房的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
(一)房屋產權人在它處另有宅基地已達到規(guī)定用地面積標準的;
(二)征地預告通知書公布和房屋拆遷范圍確定后,利用各種關系遷戶口、突擊分戶的;
(三)既無承包土地,又無住房的搭寄戶;
(四)非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
綜合上面的說的,征地補償對于被征地人來說是最關心的問題,且補償?shù)臉藴室彩前凑债數(shù)氐纳钏健⑵骄杖雭磉M行制定計算,一般征地的補償都必須要高出原收入的水平,如果對于不滿意的話,是還可以申請追加,所以,在征地補償?shù)臅r候一定要結合補征地人的實際情況來賠償。
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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