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華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代表處等應當通過有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用工手續,但實踐中部分外國企業分支機構、辦事處或代表處卻擅自用工,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上海高院認為此類非法用工引起的爭議,應當作為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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