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6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關于更詳細的規定,可參見《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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