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與業主相鄰關系糾紛案例
張先生在xx地區擁有一幢三層樓房,2007年房地產管理局發出拆遷公告,張先生的這幢樓房被列入拆遷范圍,但由于未能與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開發商便在此幢樓房旁新建了一樓盤,現開發商以需要建設小區圍墻為由,在相距張先生樓房不到20公分出開始砌墻,此圍墻不僅使張先生樓房內的光線全無,而且把出入的通道都封死了,開發商卻以土地證上的紅線內的范圍均有權使用為由,繼續施工。對此,張先生來信咨詢律師如何解決此問題。
對此問題,結合相關法律知識,提出如下法律意見:
首先,開發商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房屋所有權人張先生的相鄰權益。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其次,張先生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圍墻施工、并將已建設且影響房屋采光、通行的圍墻拆除。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現開發商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張先生的采光、通行權,故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但是應注意的一點是,相鄰權不能過分主張,否則將對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權益造成侵害,只能在滿足采光、通行必要的情況下主張相鄰權益。
所以,張先生應盡快與開發商協商,如何能既滿足張先生樓房采光和通行,又能滿足開發商修建圍墻的需要。若協商不成,張先生可以選擇向當地的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解除維護自己的相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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