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應承擔下列責任: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介紹童工的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允許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3)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以及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4)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進行勞動鑒定后,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恤費。童工死亡的,其應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并給予經濟賠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拐騙童工、虐待童工、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使用未成年該如何處理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外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國務院在《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凡是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核發個體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職業介紹機構以及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有關單位的直接責任者、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或單位處以罰款。凡是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于拐騙童工、虐待童工、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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