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沒有固定時間和場所,雇員一旦受傷,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雇主不愿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又該如何是好?日前,江蘇錫山法院審結的一起特殊雇傭關系人身損害案件,明確了在上述情況下雇主與雇員之間責任如何分配。案情回放:緣起載人外出該案原告吳某夫婦在錫山某一奶牛場工作,工作范圍包括割草、擠奶等,但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雇傭期間,也未明確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工資隨牛的數量變化。2004年6月14日,吳某夫婦帶著兒子及一名老鄉駕駛牛場電瓶三輪車離開牛場,車上裝有割草工具鐮刀、繩子和磨刀石。下午5時許,電瓶車在離牛場8公里的鄉道上行駛時發生事故,電瓶車撞在右側路邊的一棵樹上后翻入右側河中。原告吳某在撞擊和落水過程中受傷,后立即送醫救治,共花去醫療費7萬多元。最后雖保住了性命,但一只腳還是因受傷而短了一截。爭議焦點:是否為割牛草而受傷吳某夫婦認為吳某受傷是為了工作,應該由牛場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吳某夫婦在與牛場多次交涉未果后,將牛場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在庭審中,雙方圍繞爭議焦點,你來我往,爭執不下。吳某夫婦堅持認為事故是在割草過程中發生的。被告辯稱,事故發生在原告酒后私自用電瓶車送老鄉途中發生。被告認為根據牛場的作息時間,中午10點半開始,牛場開始工作,因此原告駕車離開牛場時間是在工作時間之外,同時,牛場周圍的草比事故發生地的草多,原告不可能跑那么遠去割草,因此牛場不負賠償責任。原告則認為,牛場并未規定固定的工作時間,而且當時牛場周圍的草有農藥,為了尋找給小牛吃的草才跑那么遠,另外,且被告提供的電瓶三輪車剎車存在問題。法庭明斷:誰主張誰舉證法院經深入調查,在綜合分析了各方面情況后,認為原告吳某夫婦與牛場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吳某人身傷害事故發生時間在吳某受雇期間。由于該案屬特殊侵權訴訟案件,雇主和雇員之間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主張免責的,由其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發生的事故與雇傭活無關才能免責。但被告在訴訟中所有證據仍不能充分證明:原告吳某夫婦駕駛電瓶三輪車離開牛場純屬個人私事或者即使事故不發生原告也不會割草。法院又認為雇員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的,可減輕雇主的民事責任。法院在綜合分析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后認為,原告駕駛電瓶三輪車擅自載人,且時速過快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關系。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承擔原告60%的損失,賠償原告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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