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個原告,其妻子作為法定代理人。三個被告。
原告李某,男,四川籍農民,無意識病患者。(其他情況略)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系王*江之妻。
被告四川省F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
被告李-宏,男,1965年2月9日生,漢族,住四川省遂寧市//區//號。
【案件事實】2008年10月12日,被告中國三安建設工程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中**城鉬業股份有限公司鉬金屬材料工業園設備搬遷、裝卸車、安裝工程分包給被告四川省F勞務有限公司。之后勞務公司組織包括原告在內的工人進入工地施工。2009年3月6日,原告李某在工作中被吊裝的機械擊中頭面部,經送醫院搶救治療,于2009年7月8日診斷為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持續性植物狀態。期間、被**勞務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治療及親屬相關部分費用。現原告起訴要求上列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共計一百二十萬元。
【爭議焦點】原告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起訴,而被告勞務公司認為屬于工傷事故,應按照工傷處理及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原告訴稱】原告是由李-宏個人雇傭,原告從未知曉有什么勞務公司存在,原告工作期間并未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保,原告與三被告之間只能存在雇傭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三安公司與勞務公司之間的勞務分包屬于非法分包,三被告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余*安律師工作室咨詢電話81021885,18966826186)
【被告答辯】李-宏屬于F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任經理職務。與原告李某不存在雇傭關系,李-宏在公司員工管理過程中的行為以及對李某工傷善后處理的行為皆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由F勞務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原告李某與F勞務有限公司屬于勞動關系,李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其與F勞務有限公司之間關于工傷待遇爭議,應該先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解決,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本案屬于勞動工傷待遇爭議案件,原告應依法按照勞動工傷事故處理程序處理,不能直接起訴至法院。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圍。至于原告李某起訴作為F勞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答辯人個人,更是訴訟主體錯誤。
中國三安與F勞務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務分包屬于合法分包,資質、合同等不存在法律問題。
【法院調解】該案經長安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互讓互諒,最后達成調解協議,基本內容如下:一、被**勞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33萬余元(含已經支付的14萬余元)。二、被告李-宏、中國三安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三、被**勞務有限公司在賠償原告以上損失后,原告王*江在被告F勞務公司工地上工作時所受傷害一次性處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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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石花,2019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校期間多次榮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三好學生等榮譽,法學理論功底深厚。2020年在公司擔任法務,期間為公司解決多項法律問題。現執業于榮獲“全國律師行業先進黨組織”、“貴州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貴陽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貴州馳宇律所事務所。執業期間,辦理了諸多民事訴訟案件與非訴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擅長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等訴訟業務,對刑事辯護案件也深有研究。始終秉持“誠信執業、追求卓越”的執業理念,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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