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與個人能否形成勞動關系
不能。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并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而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關系為勞務關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與服從的關系受《合同法》保護。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綜上所述,勞動關系的建立主體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個人與個人之間是不能形成勞動關系的,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關系為勞務關系。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的,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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