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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解決糾紛的好方法。在合適的時候適用調解來解決交通事故糾紛,往往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什么時候進行交通事故調解才比較合適呢?交通事故調解能夠很好地處理所遇糾紛,具體來說,交通事故調解有何好處?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么時候進行交通事故調解
(一)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同,調解的開始時間也不同: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二)交通事故調解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請求。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通過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二是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三)以下情況不得適用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不適用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調解有何好處
(一)是交通民警對事故損害賠償當場調解,簡化手續,將《處理書》這一法律文書“一書多用”,既可作為調解終結書、修車證明、保險索賠證明使用,也為當事人能快速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及解決相關損害賠償事宜提供了方便。
(二)是對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當場認定責任,簡化了調查取證的繁瑣程序,不再對當事人尤其是無責任方扣車扣本; 同時對當事人的違章行為當場刷卡記錄,也極大方便了當事人。
(三)是對于僅造成車物損失且對基本事實無爭議的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現場,按《通告》有關規定就事故損害賠償協商后當場了結,不必等交通民警處理。這樣不但方便了當事人,有效防止了交通堵塞,也給他人的出行帶來便利。
交通事故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而實踐中,什么時候進行交通事故調解?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那么可以開始進行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間也不同。當然,通過調解的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糾紛,這也是會有一定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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