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干部貪污征地補償款怎么辦?
村官雖然不屬于公務員,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條件,但全國人大常委《關于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征、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說,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前述規定的公務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以貪污罪論處?;锿死寐殑毡憷?,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同樣也以貪污罪論處。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貪污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在文章的最后小編首先告訴大家一個法律常識,村干部貪污征地補償款這是屬于職務犯罪,因為村干部這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們不是貪污罪的犯罪主體。但是,在向當地的檢察院舉報村委會當中的村干部貪污征地補償款的時候,最好是能有實質性的證據,可見,健全我國征地補償款的監管體系還是很有必要的。
刑事訴訟法貪污罪如何處罰?
貪污罪能判緩刑嗎
貪污罪最新司法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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