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指因國家或集體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是國家征地的必備條件、前提),國家對土地進行強制性的征收,并進行土地補償的行政行為,現在隨著城市和農村的發展越來越迅速,出現國家征收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山東完善征地補償政策,山東省征地補償條例內容是什么?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最遲5年調整一次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征地補償費標準提出明確要求,征地補償費包括兩部分,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標準。
土地補償與安置補助兩項費用之和為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2009年山東省政府頒發了《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山東省首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實施。2009年到2016年,對標準進行了兩次調整,提高幅度分別為20%、29.46%。目前執行的土地補償費用標準,即為2015年省政府批復實施的征地區片地價標準。征地區位不同,征地補償標準不同。該標準已公布,可到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上查詢、下載。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是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內容,事關被征地群眾的合法財產權益,對于推進征地工作順利有序開展具有重要意義。山東省自1992年起,由市級政府制定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在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化解征地補償爭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完善征地補償標準調整機制,各市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山東省征地補償條例,制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報省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并適時作出調整,最遲5年調整一次”。目前,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已經會同省財政廳制定貫徹落實意見,組織各市開展標準制定工作。
三、山東嚴格規范征地管理
地方政府征地需履行九道程序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土地征收程序作了明確規定,需履行如下9個程序:
1、公告。市、縣政府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告知群眾擬征地的位置、范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同時告知被征地群眾相關權力和責任。
2、勘測調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財政、鄉鎮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及相關權利人等,對擬征收土地進行現場調查、清點、確認。
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勘測調查結果和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補償費標準、數額、補償安置方式等內容。報經市、縣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同時告知群眾申請救濟的渠道和時限,充分聽取被征地群眾意見。
4、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同意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后,由市、縣國土、財政、人社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5、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在征地報批前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費用,待征地批準后,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6、組織報批。市、縣政府按照建設用地報批要求,組織材料,報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7、批后公告。市、縣政府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和山東省征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同時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8、撥付征地補償費。市、縣財政部門自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關費用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9、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到位后,原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地上附著物,移交土地。
在行政機關人員進行征地補償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行政機關人員程序違法等的職務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不要不敢為自己維權,法律提供了很多途徑來進行權力的救濟。進行救濟時還可以詢問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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