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建設的工程中總會會出現被征收土地的情況,有的還會被征收房屋,也就是房屋拆遷,這樣的話北村拆遷的家庭市區了房子所以需要一定的補償才能夠維持生活,所以在這項政策的制定上時常會隨著市場的變化做出相應的改變,那么最新的房屋折遷補償新規定標準是什么?
一、房屋折遷補償新規定標準是什么?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 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 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 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備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 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 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 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房屋折遷補償新規定標準是什么?最新的2018年的房屋拆遷的賠償決定在上面已經做了一個詳細的綜述了,在一些方面做了一些些小變化,根據規定的被征收的房屋的價值不能夠低于房產市場的價格,不能夠貪污漏稅讓被征收房屋的家庭的生活質量受到損害為前提標準。
2020年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最新規定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遷后,政府的具體補償方式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計算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自訴案件起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2020-12-29關于征地拆遷的咨詢
2021-03-19對臺灣地區有關婚姻家庭民事判決的認可
2021-03-14公司跨區變更地址程序是什么
2021-01-16酒駕肇事逃逸如何處罰
2020-11-11男方提離婚要求退還彩禮,女方退嗎
2021-01-27車被盜后撞死人,我要承擔責任嗎
2021-01-29合同生效前要約可不可以撤回
2020-12-17兩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多久
2021-01-13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情形
2021-03-06非法使用外國勞工如何處罰
2021-03-23公司被收購能辭退孕婦嗎
2021-02-15第三者責任險保自家人嗎
2020-11-09哪些事故不屬于意外險的保險賠償范圍
2021-02-06索賠發生糾紛能否單獨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2020-12-31什么叫除外責任
2021-01-23領失業金還在工作合法嗎
2021-01-21自駕出游的保險怎么辦
2021-03-19非機動車拒賠同等責任賠付如何處理
2021-02-12保險受益人法律問題研究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