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沒被拘役會記錄檔案嗎?
醉駕沒被拘役不會被記錄檔案,醉酒駕駛可定為“危險駕駛罪”,是刑事犯罪,會進入檔案,就是留有案底。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
不起訴決定的適用范圍是: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二、犯罪記錄的規定內容是什么?
1、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2、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由于免予起訴的取消,對于其適用的對象,則擴充到不起訴中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不起訴決定的適用范圍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現實生活當中,醉酒駕駛需要根據其嚴重程度來判斷是否需要進行刑事處罰,如果沒有經過法院的判決,沒有認定成為犯罪行為,也就不存在著犯罪記錄,更不會被記錄到當事人的個人檔案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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