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交警扣車依據是什么?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車的權力。賦予交警這項權力的法律依據有: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國人大)第七十二條(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程序)中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 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頒)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 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 當妥善保管。”同時規定“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 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 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 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 處理。”
3、交警扣車期限的法律分析 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 交警扣留車輛的行為以及扣留車輛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 規定。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扣留車輛。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在法定 期間之內扣留車輛。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搜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這是交警扣留車輛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物權神圣而不可侵犯,交通警察 不得憑借行政權力予以扣留。
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過程中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其執法依據是該辦法第三十五條,該法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不能及時了結的,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不提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的需要扣留有關事故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車輛,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發生交通事故扣車多長時間?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但法律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當事人有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經過報警,相關的工作人員會對于具體的情況進行調查。只有這樣才能夠對于案件進行清楚的了解,并且做出準確的責任劃分。當然因為需要調查,可以對于肇事車輛進行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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